原告湖南某某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乡。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上某、收取法律文书)。
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环南段XX号XX公寓XX室。
委托代理人刘昌全,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
被告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西三环科技路口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刘昌全,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承认、变某、反驳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某)。
原告湖南某某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某某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2008年发生业务往来,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电瓷产品,原告一直按约交付产品给被告,后又与被告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但两被告均没有及时付清加工款给原告,经对账二被告欠原告加工款x元,因二被告法定代表人同为张某,故将欠款合在一起,原告多次催问,两被告至今仍未付清。
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辨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不是故意拖欠,是由于资金紧张,希望原告谅解、让被告分期支付欠款,并以一台尼桑小轿车冲抵部分欠款。
被告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辩称与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自2008年起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电瓷电器产品,签订合同后,原告一直按约交付产品给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后原告又与被告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原告均按时完成任务,但两被告没有及时付清定作价款给原告。2010年7月20日,原告找被告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对账,经对账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定作价款x元,2010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南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定作价款x元应予偿还;
二、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20日之前给付x元;
三、2011年7月20前拟以一台尼桑小轿车抵付部分欠款,如原告接受,则由有关部门作价,抵付欠款;
四、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20日前给付x元;
五、所欠余款在2011年10月20日前付清;
六、上某、四项有一次未按时给付,则原告有权就本案全部欠款一次申请强制执行;
七、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承担3010元,被告承担70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某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水平
审判员周小毛
人民陪审员王成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