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交通局,住所地清流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清流县人,住(略)。
清流县交通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闽路政罚字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年6月1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巫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元(含案件执行费及执行费用2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庆明
执行员黄水林
执行员韩秋梅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叶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