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市长丰制革厂,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厂厂长。
被告海宁市普利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X镇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海宁市普利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湘乡市长丰制革厂货款人民币x.18元,订定于2011年1月21日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
二、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不再履行。
三、原告湘乡市长丰制革厂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海宁市普利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20元,财产保全费2400元,合计人民币5820元,原告湘乡市长丰制革厂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李新元
审判员左强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