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文某诉称:我与被告谭某于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10月分居至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谭某辩称:我同意离婚。
经查,原告文某与被告谭某于2006年12月15日在宁乡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小孩。原告文某与被告谭某之间由于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双方于2009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无嫁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某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双方各自所有或偿还;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治
二0一二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戴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