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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徐某某,又名徐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徐x、一子徐xx。婚后由于第三者插足,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和两个孩子,一次还将原告和两个孩子推向火堆,导致原告和两个孩子被烧伤;逼迫原告喝农药。2010年6、7月份,被告和第三者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已分居三年之久,已没有任何夫妻感情,综上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徐x,婚生子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儿子徐某壮所有,四轮车和播种机归原告所有。

被告徐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96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徐x,于X年X月X日出生,婚生子徐xx,于X年X月X日出生,现均随原告共同生活。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不断生气吵架,感情不和。后由于被告长时间外出,且与家人断绝联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感情不和,又因被告长时间外出,至今无音讯,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徐某某现下落不明,无法照顾孩子,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婚生女徐x、婚生子徐xx均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对原告的过高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放弃婚姻财产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徐xx、婚生女徐x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徐某某每月承担徐xx、徐x的抚养费各12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女徐xx、徐x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支付一次,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窦战勇

审判员闫胜义

代理审判员路宏善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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