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2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三四月份,余某涛(已判刑)和李显龙(另案处理)在西峡县X巷内盗窃申xx新大洲本田两轮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余某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以300元价格从余某涛手中购买。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于2010年12月14日到西峡县桑坪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涉案摩托车交给派出所。现摩托车已退还失主申红军。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申xx的陈述,证人余xx、王xx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户口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赛赛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