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建钢,湖南天桥(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罗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略)。
2010年11月18日,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因不服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的株劳仲案字(2010)第X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卫中
审判员赵庆华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邹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