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王某某,女,47岁,汉族,系被执行人刘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5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49岁,回族。
申请复议人王某某不服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王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王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王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官保
审判员张国杰
审判员刘某增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