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晔,北京市盈科(略)事务所(略)。
被告沈某甲(系北京博君洪达汽车用品商行业主),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沈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沈某甲、沈某乙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人民陪审员祁轶军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