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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且已分居。2010年4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计生证明、王某居委会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且已分居。2010年4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无改善,应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麻小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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