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西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明利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尚润,北京市瑞得(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雍和宫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主任。
被告北京雍和宫旅游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利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雍和宫管理处、北京雍和宫旅游服务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因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明利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北京聚星复合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一О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崔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