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郅某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郅某雨,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郅某雨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郅某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郅某雨与本村村民郅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时郅某雨将郅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郅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郅某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郅某某的陈述,证人曹××、郅××等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郅某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郅某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