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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刘某某与被申诉人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市水泥制管厂退休职工,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退休职工,住(略)X号

申诉人刘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本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并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诉人刘某某参加了听证,被申诉人李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复查终结。

申诉人刘某某的申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请求再审。

被申诉人李某某没有答辩。

本院复查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在申诉复查过程中,申诉人刘某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汽车通行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李某某在发生纠纷以后,没有采取合法的途径,而是采取激进的手段,砸坏申诉人家的财物,给申诉人造成了损失,李某某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通过110出警调解,已经就财物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关于道路最窄处的问题,一二审的承办人员均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均认定该距离影响到了李某某家汽车的通行。原审判决是按照民法通则有关处理相邻关系案件的原则来进行的,是合法恰当的。申诉人刘某某提出原审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的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刘某某的申诉。

审判长罗&x

审判员郭志亮

审判员赵勇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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