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德,张学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惊涛,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因退还办证费用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达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德、张学强;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惊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