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常义坤,男,35岁,汉族,住栾川县X乡X村X组。
2010年12月30日,本院收到常义坤的起诉状,不服栾川县公安局在2010年8月17日作出的栾公(栾)决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义坤的起诉时间超过法定诉讼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常义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宏远
审判员董红太
审判员王群厚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常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