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又名田X、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中午在一起吃饭的城关镇X村民李××发生口角而心生不满,遂在云阳“牵手情”婚纱摄影店内,持玻璃烟灰缸砸在李××面部,致其面部损伤单个创口长4cm。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李××的损伤属轻伤。
2010年11月5日,被告人田某选与李××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赵××、杨××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