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9日下午,南召县搬运公司班车司机王××与程×因发车时间产生矛盾。2010年11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王××纠集多人到宛运公司汽车站找程×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厮打。与王××熟识的张某某得知情况后也参与其中,并用右拳将程×左耳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程×的伤情为左耳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案发后,经调解,王××、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的陈述,证人郝××、曾×、王××、马×、王××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