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湖南省辰溪县X镇人。
被告石某某,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罗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0年8月23日,原、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放弃举证期、答辩期,要求提前进行开庭调解。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陆虹独任审判,即日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原告罗某与被告石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24日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又不注重感情培养,现在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石某某未提出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罗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石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虹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