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国防》杂志社主编,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壮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优图佳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十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京华出版社第五编辑部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怀民,北京市昆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侯某某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侯某某于2010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侯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侯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侯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Ο一Ο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