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阚海航,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胡恒金,江苏南京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乙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徐某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本案纠纷。
二、一审诉讼费2820元、二审诉讼费5640元减半收取为2820元,合计5640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
三、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阚伟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