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林思源,别名苗X硕,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刑某拘留,2010年元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刑某某,福建正联(略)事务所(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衡检刑某(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林思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林思源及其辩护人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林思源先后于2005年11月30日、2006年9月6日在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衡阳巨星能源有限公司、嗒喀喜集团(衡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二个公司均一直未交纳注册资金,分别于2008年2月13日和2009年2月24日被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2月13日,苗林思源为了诈骗,通过中间人常某、陈某某、韩某乙三人联系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叶某某和该机关服务中心的下属企业长沙天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及公司财会人员罗某某来衡阳市与苗林思源见面。苗林思源对叶某人谎称有一个年产30万吨乙醇项目,公司筹集的自有资金还差几百万元资金,要长沙天平物业有限公司存款400万资金到衡阳市X路支行的银行帐户上,保证存款三个月不查询不提前支取,就支付20万元好处费给天平公司。苗林思源还将伪造的衡阳市人民政府一些相关文件和一份嗒喀喜林源置业公司在衡阳市X路支行存款1.7亿元资金的银行对帐单等虚假文件资料提供给叶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等人传看。长沙天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从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转帐400万资金存入长沙天平物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解放路支行开立的x帐户上。同月20日,苗林思源与常某来到衡阳市X路支行,并将伪造的长沙天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的个人印章以及长沙天平物业公司在长沙交通银行转帐400万的银行回单交给常某,要常某理以长沙天平物业公司的名义均买一本25份转帐支票,随后,从长沙天平物业公司的x帐户上转帐398万资金到苗的嗒喀喜集团(衡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的x帐号上和转帐1.8万元到苗的个人在衡阳建行解放路支行的x银行帐户上。苗林思源将此款全部用于生活、旅差费用和还借款等。
此外,2007年12月左右,被告人苗林思源采取相同诈骗手段,对河北省邢台市个体经营户李某某也谎称其嗒喀喜集团(衡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在衡阳有个年产30万吨乙醇项目,现正在向国家发改委进行申报,苗同时还提供一份伪造的嗒喀喜集团(衡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999美元,实收资本999万美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伪造的存款上亿的银行对账单和数千万美元的临时存款借方传票等资料给李。李某某在苗林思源的欺骗下,提出找苗融资3000万元资金进行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苗林思源得知李某融资,便提出出资3000万元与李某方二人一起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继而苗林思源提出因30万吨乙醇项目没有审批,自有资金被没解冻,为了解冻资金苗要李某某到街阳市建设银行莲湖支行开立帐户存款300万元保证金、好处费到帐户上。2008年元月26日,李某某按照苗林思源的要求,要河北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冯某某在衡阳市建设银行莲湖支行开立了x帐户。2008年3月6日,李某某转账存入300万元。苗林思源即于第二天使用伪造的顺鑫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该公司法人代表沈先果的个人印鉴,在衡阳市建设银行莲湖支行购买转帐支票,并将顺鑫公司帐户上的300万元资金转帐到嗒喀喜集团(衡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和蒋金芳(苗的情妇)的银行帐户上。尔后,苗林思源又从嗒喀喜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和蒋金芳的银行帐户上,将300万元赃款转到其本人在建行的二个帐号上,从而进行偿还其个人的欠债款和支付融资的保证金、好处费以及挥霍。
上述事实,该院以有被告人苗林思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苗林思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某》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苗林思源辩称,嗒喀喜公司的年产30万吨乙醇项目是存在的,天平公司和顺鑫贸易公司的印章是他们提供的,其没有伪造印章,没有骗取顺鑫贸易公司的钱财。挪用天平公司的钱是事实,但不是占为己有。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苗林思源犯诈骗罪的事实证据不足,年产30万吨乙醇项目是真实的,苗林思源挪用天平公司和顺鑫贸易公司的钱是为了寻找资金合作伙伴,天平公司和顺鑫贸易也明知,苗林思源有还款意愿,其行为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非法占有。本案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被告人苗林思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上是与他人合谋挪用公司资金。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被告人苗林思源得知衡阳市酒精厂有个年产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的项目,同月苗林思源来到衡阳市。同年9月6日,苗林思源在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嗒喀喜集团(衡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嗒喀喜公司),注册资金为2999万美元,公司设在衡阳市乐福大酒店X房间。但该公司一直未交纳注册资金,也未有任何经营业务。2007年至2009年期间,苗林思源打着嗒喀喜公司承接年产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项目需要资金的幌子,骗取他人大量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9月,河北省邢台市个体经营户李某某想找人融资开发房地产,便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苗林思源。苗谎称其是美籍华人,在美国有个嗒喀喜集团拥有大量资金。衡阳市的嗒喀喜公司在衡阳有个年产30万吨乙醇项目,现正在向国家发改委进行申报,但国家发改委和湖南省发改委规定其公司的自有资金必须不能低于4亿元,苗同时还提供一份伪造的嗒喀喜集团(衡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999万美元,实收资本999万美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一份伪造的1.74亿元衡阳建设银行莲湖路支行存款对帐单等资料给李。当李某某提出找苗融资3000万元资金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苗进一步诱骗李某某说:“我出资3000万元资金占股份55%,你出资1000万元资金占股份35%,还有10%的股份给公司其他人员分配,我们二人一起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在李某某同意苗的提议后,苗林思源又对李某某说:“我的嗒喀喜林源置业有限公司现在已经筹备了4个多亿元自有资金,但有些资金是借别人的,现在发改委还没有对我公司年产30万吨乙醇项目审批,这些自有资金还没有解冻,只要国家发改委审批我公司项目,公司的自有资金就可以解冻了,就可以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了。但我公司的自有资金有些是借别人的,你要到湖南衡阳市建设银行莲湖支行开立帐户存款300万元保证金、好处费到帐户上,嗒喀喜公司自有资金解冻后再投资3000万元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支付给别人300万元好处费。”2008年元月26日,李某某按照苗林思源的要求,找到河北邢台县顺鑫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公司)总经理冯某某要其在衡阳市建设银行莲湖支行开立了x帐户。2008年3月6日,李某某从河北邢台市建设银行中兴支行其朋友李某某的个人银行帐户x帐号上转帐300万元资金存入顺鑫贸易公司的衡阳建行帐户上。随后,李某某打电话告知苗林思源已存款300万元存入顺鑫贸易公司在衡阳市建行莲湖支行的银行帐户上。苗林思源得知后,于同年3月7日使用伪造的河北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沈先果的二枚预留印鉴,在衡阳市建设银行莲湖支行办理购买转帐支票,并将河北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帐户上的300万元资金转帐到嗒喀喜公司和其情妇蒋金芳的银行帐户上,尔后,苗林思源又分别从嗒喀喜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和蒋金芳的银行帐户上将300万元资金资金转到其在建行x和x二个帐号上。苗再从这二个帐户上分别多次办理转帐174万元给广东惠州的罗某辉、转帐45万给衡阳的成吉春、转帐l3万元给北京的刘连起,从而进行偿还个人的欠债款和办理融资所交付的所谓保证金、好处费等费用,余下68万余元苗采取提取现金和消费方式进行挥霍。
2、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苗林思源以承接年产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的项目还差部分自有资金为由,以承诺一定报酬为诱惑,要其朋友常某找一家公司在嗒喀喜公司开户银行即衡阳市建设银行解放路支行存款1000万至2000万元,通过银行调帐作为嗒喀喜公司的自有资金,以便达到承接年产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的项目的自有资金。随后,常某通过中介人长沙市的陈某某、韩某乙找到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叶某某和该机关服务中心的下属企业长沙天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公司)总经理罗某某。2009年2月13日,陈某某、韩某乙、叶某某、罗某某及天平公司的会计罗某某一同来到嗒喀喜公司租用的衡阳市乐福大酒店903房办公室。苗林思源对叶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称:“我的嗒喀喜公司有一个年产30万吨乙醇项目,现正在向国家发改委进行申报审批,国家发改委规定我公司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6-7个亿,但我公司筹集的自有资金也基本到位,就还差几百万元资金,你们长沙天平公司存款400万资金到衡阳市X路支行的银行帐户上,你们要承诺保证存款三个月不查询不提前支取,我就支付20万元好处费给你们公司,但我要从帐户上挪动天平公司帐上的400万资金到我公司帐户上,来作为我公司的自有资金,就可应付国家发改委验收我公司自有资金应达到的数目”。在交谈中,苗林思源还将伪造的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衡政(2005)X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衡阳酒精厂兴建年产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的请示、衡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衡计(2005)X号关于批准衡阳酒精厂兴建年产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的请示和一份嗒喀喜公司在衡阳市X路支行存款1.74亿元资金的银行对帐单等虚假文件资料提供给叶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等人。当时,叶某某向苗林思源提出怎样将400万元挪到嗒喀喜公司的账户上,苗林思源回答不要叶某某管。经过苗林思源一番煽动,叶某某、罗某某等人同意在衡阳市X路支行存款400元。2009年2月19日上午,由陈某交给天平公司20万元好处费,当天,天平公司从长沙市交通银行营业部转帐400万资金存入长沙天平物业公司在衡阳市X路支行开立的x帐户上,苗在当天得知长沙天平物业公司转帐存款后,随即指使陈某某、韩某乙从长沙天平物业公司拿到转帐400万资金的银行回单原件和长沙天平物业公司出具的保证存款400万资金三个月不提前支取的承诺书,苗并派车将陈某某、韩某乙从长沙接来到衡阳,苗从陈、韩某中拿到天平公司的转帐400万银行回单中,从中获取了天平公司在衡阳建行解放路支行的银行帐号。同月20日上午10时许,苗林思源与常某来到衡阳建行解放路支行,并将伪造的天平公司财务专用章和罗某某的个人印章以及天平公司转帐400万的银行回单交给常某,要常某在衡阳建行解放路支行以天平公司的名义均买一本25份转帐支票。并立即从天平公司的帐户上转帐320万资金到苗的嗒喀喜公司的帐户上。此后,苗又于2月25日、2月30日指使常某采取同样的转帐方式,先后二次分别从长沙天平物业公司银行帐户上转账78万元到嗒喀喜公司帐上、转帐1.8万元到苗林思源个人在建行解放路支行的银行帐户上。随后,苗林思源将转帐到嗒喀喜公司帐户上的380万元又再次转帐到其个人在建行的银行帐户上。2009年2月20日至3月,苗林思源采取转账、提取现金方式将399.8万元资金,支付20万给韩某乙垫付天平公司“手续费”、付给融资保证金转帐100万元付融资保证金给香港居民罗某庆、转帐47万元给福建莆田市的陈某华(实名陈某发),其余全部用于生活、旅差费用和还借款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关于我行客户资金被诈骗的报案材料》,证实2009年2月20日至同年3月30日,苗林思源使用假印鉴将天平公司在该分行解放路支行的存款399.8万元转走等事实。
2、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11月通过他人认识了苗林思源,苗林思源向她介绍了嗒喀喜公司以及有个年产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等情况。同年12月上旬她来到衡阳与苗林思源见面,苗拿来一些关于年产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的相关文件,对她说嗒喀喜公司还差1000万至2000万自有资金,苗要她帮其到外面找个公司存1000万至2000万存款存到衡阳市建设银行解放路支行。苗还说可以通过银行朋友调帐,把她找的公司存进的钱挪动到嗒喀喜公司的账上。2009年元月初,她找到陈某某,长沙天平物业公司同意存进400万。2009年2月13日,陈某某、韩某乙和天平公司的叶某某主任、罗某某总经理、罗某某一行来到衡阳与苗林思源见了面。苗要天平公司把400万资金存进指定的衡阳市X路支行,保证3个月不动,支付天平公司20万元好处费。同月19日,天平公司在收到20万元好处费后,将400万资金转账到长沙天平公司在衡阳建行解放路支行的帐户上去了。当天陈某某就把这笔转账银行回单拿给苗林思源。次日,苗林思源就交给她一枚天平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一枚罗某某的个人印章和转账400万的银行回单,要她到衡阳建行解放路支行购买了一本25份的转账支票。当天,苗要她直接在支行办理转账320万至嗒喀喜公司。2月25日上午,苗又要她用已经盖好天平公司财务专用章和罗某某的个人印鉴的转账支票,从长沙天平公司帐户转账78万元至嗒喀喜公司帐户上。同年3月30日,苗又要她用已经盖好天平公司财务专用章和罗某某个人印鉴的支票,从天平公司账户上转账1.8万到苗林思源个人在建行解放路支行的银行帐户上。她经手办理三笔转账共计399.8万元资金。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元月份,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常某。常某对他说,在衡阳市有个嗒喀喜公司有个年产30万吨的乙醇变性燃料项目,公司老总苗林思源在衡阳松木工业园征地500亩准备办厂搞这个项目,但现在国家发改委还没有批文下来,要报批这个项目,现还差数百万资金。常某望他能帮忙联系一下几百万的存款,并承诺给个工程项目给他做,另还可以付给存款单位一些好处费。随后,他就与朋友长沙市X村合作银行韩某乙联系,韩某乙又与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叶某某和天平公司总经理罗某某联系,叶、罗某意天平公司到衡阳市建行去开立帐户存款400万,但提出存款400万资金要百分之五的好处费20万。同年2月13日上午,他与韩某乙及叶某某、罗某某、会计罗某某来到衡阳嗒喀喜公司与苗林思源见面。苗林思源向叶某某等人介绍嗒喀喜公司有个年产30万吨乙醇变性燃料项目情况,并说现还差几百万自有资金资金,若天平公司能存款几百万资金到指定的衡阳建行解放路支行,存款3个月不移动,苗有办法挪动这笔资金到我公司帐户上不动,作为嗒喀喜公司的自有资金。苗林思源还将这个项目的相关资料和嗒喀喜公司的一份1.7亿银行对账单给叶某某看。苗林思源与叶某某交谈后,当天下午4时许,叶某某、罗某某、罗某某三个人到衡阳市建设银行解放路支行开立帐户。2009年2月19日,天平公司在长沙交通银行的帐户上转账到衡阳建行解放路支行天平公司开的账户上400万。天平公司通过韩某乙交给了苗林思源一份承诺书,即“我公司存入衡阳市X路支行400万资金,存款期限三个月,保证在此期限内不移动。”当天,他将天平公司的承诺书和天平公司转账400万的银行回单第一联一起交给了苗林思源。
4、证人韩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陈某某跟他说有个美籍华人,在衡阳市有个嗒喀喜公司,准备搞一个能源生产酒精的项目,需要资金。找个公司到衡阳市建行开户存几百万以上资金就可以得到5%的好处费。之后,他找到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叶某某,对叶某了陈某某所讲的存钱一事,当时叶某某没答应,只是表态说考虑一下。几天后叶某某同意以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属机构湖南省长沙天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到衡阳市建行开立帐户,只能存进400万,存款期限三个月,要付百分之五的好处费20万。2009年2月13日上午,他与陈某某、叶某某、罗某某、罗某某一起来到衡阳,在蒸湘北路乐福大酒店X号房嗒喀喜公司办公室与苗林思源见面,苗就对叶某某等人介绍说年产30万吨乙醇项目和自有资金缺额的情况。苗还提供相关这个乙醇项目的报批等资料,同时还提供一份2009年2月份的衡阳市X路支行帐户上的余额1.74亿元的银行对账单。另外苗还说他存了好多美金在中国银行。要是长沙天平公司能存进400万资金到衡阳市X路支行,苗会想办法要挪动天平公司存进的这400万资金到嗒喀喜公司的帐户上,应付发改委查验公司的自有资金情况。他和叶某某、罗某某、罗某某都先后看了苗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叶某出说他们公司存进400万资金苗要付20万元手续费。苗表示同意,但天平公司必须要写承诺书,保证存款400万到建行解放路支行三个月不挪动,不提前支取。苗接着对叶某某等人说,从天平公司的帐户上挪动到嗒喀喜公司的帐户上,绝对不会出银行的,只是用于发改委来检查验收自有资金。当天下午4时左右,由常某带叶某某、罗某某、罗某某到衡阳市建设银行解放路支行去办理开户。2月19日早上8点多钟,由他垫资付给了天平公司20万元的好处费,由罗某某收取的。随后,罗某某办理了从长沙交通银行在帐户上转账400万到衡阳建行解放路支行的帐户上。转完帐,罗某承诺书和天平公司转账400万的银行回单给了他,他又转给了陈某某。当天,苗林思源接他和陈某某来到衡阳,陈某某就将天平公司转账400万资金的银行回单和天平公司写的承诺书一起交给苗林思源。第二天中午12时左右,苗林思源将他垫付的20万元和天平公司转账400万资金的银行回单交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把20万元和银行回单交给他。2月23日上午,他将银行转账回单交还给罗某某了。”
5、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初,韩某乙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他,韩某他说,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如果有钱可以到衡阳市建行开户存上400万元,可以得到5%的手续费。2009年2月13日,他与罗某某、罗某某、韩某乙及陈某某来到衡阳苗林思源面谈。苗向他们介绍了其公司的项目,说有个项目是年产30万吨的乙醇项目,现在这个项目已经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发改委要求他公司的自有保证金必须要达几个亿的资金数目才能审批,现还差几千万资金。苗说天平物业公司到衡阳建行解放路支行开户,存款400万资金,承诺保证三个月不动,支付比银行高一点的一定好处费,但要挪动天平公司的400万资金到嗒喀喜公司帐户上,才能作为嗒喀喜公司的自有资金来应付发改委来验收,并提供了项目报批的一些文件资料等给他们看。当天,天平公司在衡阳市X路支行开立了账户,同月19日,存入400万元,此前苗林思源付给了天平公司20万元手续费。后苗林思源将400万元全部转走,至案发时未予归还。
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系天平公司总经理。2009年2月初叶某某告诉他陈某某、韩某乙介绍了一个嗒喀喜公司有个项目在报批,公司要有自有资金达到多少数目,现还差一点数目,要他们公司到衡阳建行解放路支行开个帐户,存进一笔资金到建行,付给他们好处费。叶某某是他的领导,他就按叶某安排进行工作。2月13日,叶某某与他和罗某某坐车到衡阳市见嗒喀喜公司老总苗林思源,了解嗒喀喜公司的项目情况。叶某叫了陈某某和韩某乙二个人也到了衡阳市。他们来到衡阳市X路乐福大酒店X楼苗林思源的办公室。苗林思源介绍嗒喀喜公司的项目是个年产30万吨的新能源项目,发改委规定公司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多少个亿资金,现在自有资金已基本到位,现还差那么一点,天平物业公司存400万资金到衡阳市X路支行,承诺保证三个月不动,苗支付他们公司20万好处费,但要挪动他们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400万资金到嗒喀喜公司的帐户上来应付发改委的验收。当时叶某某还提问苗林思源怎么能挪动天平公司在银行资金帐户上的400万资金,苗当时还说:“这是我的事,你们就不要管这么多了。”当时苗还拿了公司报批这项目的相关资料给他和叶某某、罗某某分别看了,其中有一么1.7个亿的银行对账单。当天,他们到衡阳市X路支行开立了帐户。
7、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她系天平公司的会计。2009年2月初的一天,叶某某主任对她和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戴永合说,有一个熟人介绍到衡阳市建设银行解放路支行开个帐户,天平物业公司存进400万,可以拿到5%的手续费20万。2009年2月13日,叶某某要她将天平公司财务专用章带好,从天平公司出纳王某那里拿了罗某某的个人印章,并带齐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证、人民银行开户的许可证等办理开户的相关手续,她与叶某某、罗某某一起坐局里的车到衡阳,陈某某、韩某乙来到衡阳。他们来到苗林思源的办公室,苗林思源拿一份文件给叶某某、罗某某二人看,苗还说,他公司搞一个项目需要资金,要天平物业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在衡阳市建设银行解放路支行开立一个公司帐户,存上400万资金放账上,要存三个月。大约到2点多钟,我和叶某某、罗某某一起去衡阳市X路支行开立了帐户,名称是我们湖南长沙天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号是x。同月19日,叶某某要她从天平公司长沙交通银行分行营业部的公司帐户x上转账400万资金到天平公司在衡阳建行解放路支行开立的帐户上去。办理好转账400万资金后,在长沙交通银行分行营业部,她给了随同一起来的陈某承诺书和转账400万的银行回单第一联原件,韩某乙就转给了陈某某了。事隔几天,韩某乙将转账400万资金的银行回单还给了她。后苗林思源将400万元转走399.8万元,至今未归还。
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她系天平公司出纳。2009年2月13日,罗某某、罗某某和叶某某三个人来衡阳市建行开立帐户,罗某某从她保管的手中借过罗某某的个人印鉴,是经过罗某某同意的。同年10月份,罗某要到衡阳建行来查开户存款的400万资金情况,又借了一次罗某某的个人印鉴。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左右,因他想找人融资投资房地产,在朋友冯某明的陪同下,从邢台市来到衡阳市与苗林思源见面。苗林思源自称是美籍华人,在衡阳市注册一个嗒喀喜公司,嗒喀喜公司在衡阳有个年产30万吨乙醇项目,现在正向国家发改委进行申报。但国家发改委和湖南省发改委规定苗嗒喀喜公司的自有资金必须不能低于8个亿资金才能审批。苗还说他公司已经筹集自有资金有4个多亿了,同时提供了一份1.74亿衡阳建行莲湖支行存款对账单,一份2.4亿资金的衡阳建行系统的银行对账单。苗还提供一些其相关个人身份资料和嗒喀喜公司注册资金2999万美元,实收资本999万美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他相信苗拥有大量资金,可以为他融资。将他在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告诉了苗林思源。他已经有了1000万左右资金,还差3000万左右资金,有意想找苗融资,苗林思源听后,提出与他二人一起来联合开发,苗出资3000万元,他听后表示同意。但苗林思源又说,嗒喀喜公司现在已经筹备了4个多亿资金,有些资金是借别人的,要国家发改委审批嗒喀喜公司这个年产30万吨乙醇项目,公司的自有资金才可以解冻了,才可以投资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项目。苗又提出,因自有资金是借别人的,项目审批下来,别人就会撤回借出的资金,要是再用借用的资金投资3000万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支付给别人300万好处费。苗要他以一个公司名义在衡阳建行莲湖支行开户,存款300万资金作为保证金。2008年1月初,他通过朋友李某某介绍认识了鑫贸公司总经理冯某某。他要冯某某以顺鑫公司到衡阳建行莲湖支行开立个帐户。2008年1月25日,冯某某与妻子沈先果来到衡阳建行莲湖支行办理了以顺鑫公司开立了帐户。2008年3月6日,他从邢台市建行中兴支行从朋友李某某个人的银行帐户x上转账300万资金存入衡阳建行莲湖支行顺鑫公司的帐户上。2010年1月,他与冯某某去衡阳查询300万元存款时,300万元已经被转走了。
10、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上旬通过朋友李某某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跟他说要找别人去融资,要他以邢台顺鑫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到湖南衡阳市建行莲湖支行开立账户,李某某要存300万资金到这帐户上。2008年1月25日,他与妻子沈先果一起来到衡阳建行莲湖支行以邢台顺鑫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了开户手续。回到河北邢台后他将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在衡阳建行莲湖支行开立的账号告诉了李某某。后是李某某从李某某的个人帐户上转账300万资金到他公司在衡阳建行莲湖支行开立的帐户上。2010年1月,他与李某某等人去衡阳查询300万元存款时,300万元已经被转走了。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下旬,李某某告诉他,为了到湖南衡阳市去办理一笔融资资金,其已经要冯某某到衡阳市建行莲湖支行以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开立了帐户。李某某要往冯某顺鑫贸易公司帐户上存进300万资金。李某某要他找朋友帮其借100万资金,他答应后李某某就将其自己的200万资金转账到他个人在邢台市建行的银行帐户x账号上,他帮李某某借到100万资金也存入他的帐户上。2008年3月6日,他与沈先果在邢台市建行中兴支行从他个人的银行帐户x上办理了转账300万资金到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在湖南衡阳市建行莲湖支行开立帐户上。转账之后,他就将中兴支行办理转账电汇凭证的客户回单原件交给了李某某。
12、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她系衡阳市建设银行莲湖支行职员。2008年3月7日,苗林思源来到他们支行会计柜向她提出以顺鑫公司名义办理购买一本25份转账支票。她就提供一份支行的收费凭证给苗,苗就在这收费凭证上盖上顺鑫贸易公司预留的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沈先果的个人印章,并在收费凭证上经办人签蒋金芳的名字。然后在会计柜由她经办了该公司购买一本25份转账支票。苗林思源在购买25份转账支票后,当即又在她这柜台办理第一笔转账80万资金到蒋金芳的个人账号x。当天,接着又办理第二笔转账226.18元资金到塔喀喜公司x的账户上。2008年4月25日,苗林思源又到她们莲湖支行会计柜找她办理转账3万6千元,从邢台顺鑫贸易公司帐户转账到塔喀喜集团(衡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帐户上。苗林思源从2008年3月7日,4月25日三次共从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帐户上转账309.78万元,顺鑫公司存款310万中只剩余2200元。”
13、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衡)公(刑)鉴(文)字[2009]X号印章鉴定书,证实盖在天平公司转账320万、78万、1.8万支票和2009年3月31日、6月30日建行对账单(回单)上的天平公司财务专用章和罗某某个人印鉴的印文与预留在建行印鉴卡片上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14、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衡)公(刑)鉴(文)字[2009]X号印章鉴定书,证实盖在建行2009年5月25日天平公司电汇170万电汇凭证上的办讫章印文与建行衡阳市分行提供的办讫章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15、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衡)公(刑)鉴(文)字[2009]X号印章鉴定书,证实盖在转账天平公司的320万、78万、1.8万支票和2009年2月20日购买转账支票的业务收费凭证上的天平公司财务专用章和罗某某个人印鉴印文与预留在建行印鉴卡片上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但盖在转账320万、78万、1.8万支票上和2009年2月20日购买转账支票的业务收费凭证上的天平公司财务专用章和罗某某个人印鉴上的印文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16、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衡)公(刑)鉴(文)字[2009]X号印章鉴定书,证实盖在转账嗒喀喜公司300万、80万、13.3万、2万、3万支票和2008年4月8日、2009年2月27日购买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的业务收费凭证上的嗒喀喜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苗威个人印鉴印文与预留在建行印鉴卡片上的印文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17、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衡)公(刑)鉴(文)字[2010]X号印章鉴定书,证实盖在转账226.18万、80万支票上的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沈先果个人印鉴印文与预留在建行印鉴卡片上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18、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衡)公(刑)鉴(文)字[2010]X号印章鉴定书,证实盖在建行2008年3月7日购买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的业务收费凭证上的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沈先果个人印鉴印文与预留在建行印鉴卡片上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19、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衡)公(刑)鉴(文)字[2010]X号印章鉴定书,证实盖在转账226.18万、80万支票上的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沈先果个人印鉴印文与盖在建行2008年3月7日购买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的业务收费凭证上的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沈先果个人印鉴印文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20、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衡)公(刑)鉴(文)字[2010]X号印章鉴定书(补充侦查材料),证实从顺鑫公司在衡阳建行帐户上转账到塔喀喜公司的转账支票上的笔迹系苗林思源本人的笔迹。印证顺鑫公司的存款300万元系由苗林思源亲自取走。
21、王某出具的《关于2009年2月19日转账情况说明》和天平公司转账业务凭证,证实2009年2月19日,罗某某、王某在长沙交通银行营业部转账400万资金到天平公司在衡阳市建设银行解放路支行的帐户上的事实和当天王某按罗某某要求将转账银行回单交给韩某甲事实。
22、建行衡阳分行的转账业务凭证,证实苗林思源将天平公司的400万、顺鑫公司的300万转走的事实及转走后资金去向的详细情况。
23、顺鑫公司的衡阳建行莲湖支行开户的印鉴卡片和电汇凭证,证实2008年1月25日,顺鑫贸易公司衡阳建行莲湖支行开设帐户。2008年3月6日李某某转账300万元在该账户上等事实。
24、中国建设银行衡阳解放路支行的嗒喀喜公司1.7亿的银行对账单、《关于投资中国湖南衡阳年产3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合作意向》,衡政[2005]X号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衡阳酒精厂兴建年产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的请示》,衡计[2005]X号文《关于批准衡阳酒精厂兴建年产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的请示》,湘发改[2005]X号文《关于请求核准湖南衡阳酒精厂建设年产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的请示》,证实苗林思源在骗取李某某和天平公司钱财时,为了取得对方的信任,分别将上述资料交给常某、陈某某、韩某乙、叶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查看。五份资料分别经相关部门审查,均系伪造的。
25、苗林思源的照片,证实该照片经常某、陈某某、韩某乙、叶某某、罗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核实,分别辨认,均指认苗林思源就是骗取天平公司和李某某钱财的人。
26、常某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苗林思源身份及年龄情况。
27、被告人苗林思源的供述,其对以为年产30万吨的乙醇项目筹集自有资金为由,以一定利益回报,诱惑天平公司和李某某到其指定的银行存入一定资金。其将天平公司存在衡阳市建设银行解放路支行的400万元资金和顺鑫贸易公司存在衡阳市建设银行莲湖支行的300万元资金取走挪作他用的基本事实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林思源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承接工程项目筹集自有资金的事实,采取向他人许诺高额投资或高回报等诱惑手段,骗取他人钱财达7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林思源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罪名成立。苗林思源及其辩护人提出,苗林思源没有伪造印章,没有骗取顺鑫贸易公司和挪用天平公司的钱,苗林思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经查,苗林思源使用伪造的顺鑫贸易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沈先果印鉴和天平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罗某某印鉴分别转走二个公司的资金的事实勿容置疑。虽然侦查机关尚未查清假印鉴的来源,但证据足以证实苗林思源持有假印鉴,且用假印鉴转走他人资金的事实。苗林思源提出假印鉴是被害人自己提供的无事实依据,也有悖常某。苗林思源的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鉴定结论均是依照合法程序进行的,鉴定过程中,分别进行了检材与样本对比和透光检验,其结论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苗林思源在骗取他人存款后,大肆挥霍,无意偿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欠款的故意,客观上亦造成被害人的钱财至今未予偿还。对苗林思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苗林思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苗林思源诈骗数额达7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后果恶劣。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某》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苗林思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
二、苗林思源非法所得七百万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李某某和天平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齐国安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肖正元
二○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卉
校对责任人:陈某打印责任人:丁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