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某君
人民陪审员袁仲其
人民陪审员曾石平
二O一O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易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