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反诉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犕t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
被告王某甲,男。
被告王某乙(反诉原告)。
二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反诉被告)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反诉原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在举证期内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与本案合并审理。并于2010年9月2溃ㄒ榉勺铣楹ヒタ薪诵罅砩嬖醺袅ㄅ矗叻凰姹└埃浼形泶死跞犕t,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反诉被告)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甲均系南阳市公安局在直警察,2008年10月被告王某甲找到我称其手中有个高岭土矿已和原矿主协商好投资采矿事宜,让我贷款22万与其合伙投资,一年内保证本息归还,此后盈利按比例分成,我在被告的夸张吹嘘下碍于面子同意与其合伙投资矿山,在被告的多次催促下我于2008年10月28日作为担保人,让我母亲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x元交给被告王某甲,2008年10月27日在被告王某甲的召集下我与王某甲、王某乙(系王某甲表弟)共同签订了合伙协议,2009年5月王某甲、王某乙又称其矿山急需资金,又让我出资4000元现金,此后二被告对我一直躲而不见,电话也不接,更不向我公开合伙账目及盈亏情况,我通过学习《公务员法》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干警十不准》规定,我认识到我们所签的合伙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合伙协议。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投资x元,赔偿原告损失x元。另反诉人请求不能成立,造成合伙协议无法履行应为反诉人x未出资,反诉人违约在先,反诉人请求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合伙协议用于证实(1)原告投资x元。(2)被告王某乙未按约定出资违约在先。
2、银行汇款收据用于证实原告后期投入4000元。
3、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用于证实原告投资损失至2010年4月1日为x元。
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反诉原告)反诉并答辩称:2008年9月份,后经过实地考察与多次商量,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及本案另一被告王某甲三方达成合意,三方决定出资100万元与河北省保定市腾飞矿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其所拥有采矿权的瓷土矿,并于2008年10月27日签订合伙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开发矿山所需资金分批投入,第一批资金反诉人与王某甲各投入资金x元,被反诉人投入x元,共计100万元,后期生产所需资金三人按出资比例投入,利润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协议签订后,三方按照协议约定各自筹措资金,后因被反诉人无法筹措到该笔资金,便请王某甲出面协调在南阳市信用联社为期贷款,王某甲经过协调为被反诉人贷款x元,自己贷款x元,共计x元交至保定腾飞矿业公司,剩余x元有反诉人与保定腾飞矿业多次交涉,对方勉强同意缓缴至矿山开工后,从所产生的首批利润扣除,并要求反诉人出具欠条个人承担该债务。
2009年3月份矿山开工,因矿山开采前期需要进行前期开采,即开矿口、打矿洞,需大量资金,反诉人多次催促被反诉人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投资,经无数次催要,被反诉人再次投入4000元后,拒绝按约定投资,经无数次催要,被反诉人再次投入4000元后,拒绝按约定投资,无奈反诉人位与本案被告王某甲各自投入资金x元,从而使矿山开采按期进行,在此期间,反诉人与本案被告王某甲次与被反诉人商议,要求被反诉人安照三方签订的协议及时投资,但被反诉人置若罔闻,拒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资金,致使矿山因资金缺乏而于2009年8月停工至今,共造成各项损失约100万元。因被反诉人违约行为给反诉人与本案被告王某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所签订的合伙协议为有效协议。2、依法驳回被反诉人对反诉人的诉讼请求。3、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因其未按协议约定投入后期周转资金致使协议各方所承包的矿山无法正常开采,而给反诉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反诉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组X、岩矿鉴定报告
2、河南省地勘一院地质测试研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
3、合伙协议1份
4、王某乙与河北省保定市腾飞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1份
5、保定市腾飞矿业有限公司收到王某乙入股投资款壹佰万元收据1份
6、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
以上用于证实被反诉人,反诉人与王某甲三方经多次考察考证共同委托部门分析后,认为该矿应有开发价值,而后达成和后协议给协议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组X、河北唐县颁发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采矿许可证
用于证实保定矿业公司合法性,具有矿上开采权。
第三组X、照片10张证明矿山已开采大部,及购买部分设备存放事实。
第四组X、雇佣矿工合同书
2、丁永传身份证复印件
3、开矿工人工资证明7份
用于证明反诉人矿山开采以后支付工人工资x元。
第五组X、保定矿业公司明细分类账2009.2—2010.2
2、唐县X村瓷土矿工具清单
用于证实反诉人已投入x元购买设备,及日常支出x.3元。
第七组车票差旅费票据73张共计5776元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均系南阳市公安局在职干警,2008年10月27日原告刘某(反诉被告)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反诉原告)签订合伙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合伙协议合伙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合伙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三人自愿协商从银行借款陆十万元整,有王某甲代表三人经办,将陆拾万元投入到石家庄开采高岭土矿。具体内容如下:一、投资金额方法,刘某第一次投入贰十贰万整,王某甲、王某乙第一次投入叁十捌整,后期周转资金按比例兑现。二、资金投入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收回资金,受益后经三方同意按比例收回资金。三、风险和收益三方共同承担(包括工伤事故和杂项开支)。四、因本项目王某甲前期投入了资金和精力,代投资收回后,收益分红时,应补偿部分,多少有三人协商。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三人各执一份,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合伙人签印:王某甲、王某乙、刘某2008年10月27日”2008年10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作为保证人,以其母亲芦光兰为贷款人并以其母亲房产证作抵押,在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贷款x元,转入被告王某甲信用卡。截止2010年3月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已支付利息x元。2008年11月1日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未经原告刘某同意,以个人名义与保定腾飞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入股保定腾飞矿业有限公司100万元人民币,占腾飞矿业公司49%的股份,共同开发瓷土矿。2009年5月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反诉原告)称矿山急需资金原告刘某再次出资4000元。现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因其未按协议约定投入后期周转资金致使协议各方所承包的矿山无法正常开采,而给反诉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原告(反诉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认为系王某乙个人行为。
本院认为,1、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均系国家公务员,双方签订协议合伙开采高岭土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第(十四)项关于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业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它营业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签订的该协议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因协议取得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投资x元,及损失x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2、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王某因其未按协议约定投入后期周转资金致使协议各方所承包的矿山无法正常开采,而给反诉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因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未经原告刘某同意,以个人名义与保定腾飞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擅自改变投资用途,且原告(反诉被告)刘某对其投资证据此予以否认。故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反诉原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投资x元及损失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9元,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承担。反诉费3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宏显
审判员李新
审判员李斌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