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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抢劫、盗窃案、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7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3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抢劫罪

2008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焦某某在本市风穴办事处城北村X路上,遇到素不相识的李圆圆、史相坤(均已判刑),唆使二人抢劫。三人预谋后窜至汝州市侯饭线乔家大院东,等到晚上7点多,待梁X阳的电动车经过时,被告人焦某某伙同李圆圆、史相坤将梁X阳推倒路边沟里,抢走梁X阳现金50多元和价值120元的诺基亚3120手机一部。

2008年10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焦某某伙同李圆圆、史相坤、高永超(另案处理)窜至侯饭线乔家大院附近,史相坤拦住郭X召的自行车,四人抢走郭X召身上的90多元现金和价值630元的华禹手机一部。

(二)盗窃罪

2009年3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王某某窜至本市风穴办事处旧屯村贺X贤家,趁贺X贤家无人之机,由王某某在外望风,焦某某翻入贺X贤家,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盗取黄某项链一条、黄某戒指一枚、黄某佛一尊,经价格评估共5123元,帝豪烟四条,易拉罐啤酒十几瓶。两人携带赃物潜逃时,被告人王某某被田屯村村民抓获。

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焦某某窜至汝州市X路X路交叉口李X娟的舅舅高X果家,趁无人之机,撬开后门,进入家中,盗取李X娟折白金项链一条、耳环一对,MP3一部、铜麒麟一对,小灵通一部,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230元。

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证明,由此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焦某某辩称对指控的第一起抢劫无异议,第二起抢劫未参加;盗窃属实,但数额没那么多。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参与盗窃属实,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

2008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焦某某在本市风穴办事处城北村X路上,遇到素不相识的李圆圆、史相坤(均已判刑),勾结二人抢劫。三人预谋后到汝州市侯饭线乔家大院东,等到晚上7点多,待梁X阳的电动车经过时,被告人焦某某伙同李圆圆、史相坤将梁X阳推倒路边沟里,抢走梁X阳现金50多元和价值120元的诺基亚3120手机一部。

2008年10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焦某某伙同李圆圆、史相坤、高永超(另案处理)到侯饭线乔家大院附近,史相坤拦住郭X召的自行车,四人抢走郭X召身上的90多元现金和价值630元的华禹手机一部。

(二)盗窃罪

2009年3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王某某到本市风穴办事处旧屯村贺X贤家,趁贺X贤家无人之机,由王某某在外望风,焦某某翻入贺X贤家,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盗取黄某项链一条、黄某戒指一枚、黄某佛一尊,经价格评估共5123元,帝豪烟四条,易拉罐啤酒十几瓶。两人携带赃物潜逃时,被告人王某某被田屯村村民抓获。

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焦某某到汝州市X路X路交叉口李X娟的舅舅高X果家,趁无人之机,撬开后门,进入家中,盗取李X娟折白金项链一条、耳环一对,MP3一部、铜麒麟一对,小灵通一部,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23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焦某某供述。

2008年10月6日,我从广东省白云未成年管教所刑满出狱。7日21时到汝州。X号左右下午15时许,我在风穴办事处城北石岗附近转,后面两个人跟着我,到下程路口,我问他们想干啥,他们说想弄点钱玩,我说我也想弄点钱,我刚从外的回来,对汝州不了解,你们俩找地方下手(抢劫),他们说行不用找,就乔家大院附近就行。我们仨到乔家大院东边,那两个一胖一瘦,我问他们怎么抢,那胖的说:现在天黑车少,对电动车、自行车下手,一拽就停,又跑不快。我们三人在路南等,约21时许,有一个骑电动车的从东边过来,那胖的上去把电动车拉停,我和瘦的把电动车拉到路边,胖的先把人家手机抢了,然后把身上的钱搜出来,瘦的搜电动车,没搜出东西,我们跑到乐达公司后面的公园,给我50元。

2009年3月份一天上午10时许,我和王某某一块走到汝州市X路办事处吴洼村X村村东头,我看有一户是二层楼,红大门,我就对王某城说我们也没有钱了,看这一家没有人,去他家偷点东西卖成钱花。王某城说行,我不会翻墙,我在门口看住人,你翻进去。我就从西边墙上翻到这一家,王某城在外面放风。我进到东卧室先翻床头柜找到几十元零钱,又发现缝纫机内有一个粉红色的小布袋,内有一个黄某戒指、一条黄某项链、一个小黄某佛,我拿着东西就出来了。我把偷的一个黄某戒指、一条黄某项链卖了,卖了3800元,我拿着钱在平顶山玩了一个月,钱也花完了。

2009年3月14日,3月底到汝州。到南环路、西环路交叉口附近,我看一家房子不错,南边还未盖成的空房子。我在门口看看,然后从空房子爬到楼顶,我翻进去,看见一只铜麒麟,一部MP3,还找到5元零钱。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前一星期我一个人到汝州市区打工,但一直没找到工作,在街上遇见焦某峰,他让我和他一块弄钱去,他把我带到一家住户的后门处,他让我旁边放风,然后他翻到这家院子里。停有二十分钟他从里面翻出来了,手里掂有四个塑料袋,里面装有三条帝豪烟、火腿肠、饮料等东西,他让我掂两个袋子,他掂两个袋子,然后我俩出了村庄后上到大路上,又停会来了几个群众说我俩偷东西,他们将我抓住了。

2、同案犯的供述

(1)同案犯李圆圆的供述。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16时许,我和史相坤在汝州市风穴办事处下程路口碰见一个约二十来岁的年轻人向我俩问路。又用匕首照逼我俩给他抢线。大概在19时许我们三人在侯饭线路汝州市X乡X路口东二、三百米处,发现一个骑电动车的男青年,约三十来岁从西向东行驶,史向坤上前拉住车,把人拉倒在地,共搜出30元钱,第二天睡一天,晚上我们三人和程鹏鹏又到侯饭线路X路口东二、三百米处,史相坤上前拉住车子,我三人上前说把钱掏出来,骑自行车的人就把他的手机给了逼我和史相坤抢钱的那个年轻人。

(2)同案犯史相坤的供述。

一天下午,我和圆圆碰见一个蛮子名字叫继峰,在外面判刑回来,还有判决书,他让我俩跟着他混。我问他咋混,他说跟着他劫路,我俩说行。玩到晚上天黑,他让我和圆圆拦车,他上去抢,我们三人就到乔家大院东边,公路南边的沟里埋伏着,有一个人骑着电动车从东边过来,我上去拦住车,圆圆和蛮子过来将那人拉到路北的地里,将那人口袋里的手机和钱都掏走了。

第二天白天睡一天,到晚上我们三人坐出租车到乔家大院,半路上碰到高庄的高永超,我们也将他叫到车上,下来车我们三人对高永超说去劫路,他说行,蛮子让我拦。停有二、三十分钟过来一个骑车子的,我将车拦住,我们几个人将那人口袋里的钱和手机都掏出来。

(3)同案犯高永超的供述。

2008年夏天的十一天晚上,遇到我小学同学李圆圆、史相坤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坐辆出租车从我身边过,李圆圆叫我坐车上,我问干啥,李圆圆轻声说:去抢劫,我说:行。过一会,史相坤拦住一个手持手机骑自行车自东向西的人。我一直在旁边放哨。李圆圆将钱包里的钱全部取出来。大个自称是尚庄槐树荫的,抢劫时说普通话,他说在外地犯罪判过刑。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梁X阳陈述。

2008年10月9日晚上7点多时,我骑着我的电动车沿侯饭线走,看见一个男的站在路中间,他一下把我连人带车推翻,然后又过来两个男的,他们三人把我拽到路北边的沟里,就在我身上搜,把我身上的钱和手机抢走了。

(2)被害人郭X召陈述。

2008年10月10日晚上20:50分左右,我骑自行车沿侯饭线路回家,由于天黑我用我的手机照路,行到侯饭线乔家大院东200米左右时,见自西向东三人在路南走,路北有一人也往东走,我骑自行车过路北这人时,那人一把拽住我衣服,把我手机夺下了,从路南过来那三人就伸手往我口袋里搜,将我的皮夹子取了出来。

(3)被害人李X娟陈述。

今天下午6点发现我家住南环路南段地板厂对面被盗。有白金项链一条4K,价值900多元,白金耳环一对3K左右,价值500多元,铜麒麟一对,价值560元。

(4)被害人贺X贤陈述。

2009年3月14日13时50分许,回家后发现家里防盗窗被撬,缝纫机内的黄某项链、白金戒指一个、黄某戒指一个都不见了,床边的床头柜内黄某玉佛也不见了,一楼北卧室四条帝豪烟、十几瓶啤酒不见了,还丢了二、三十根香肠,二楼东边卧室箱子内丢了小孩手腕上的银器。黄某项链12克。

4、证人吴X立证言。

2009年3月14日12时许,我坐在门口看见两个人在田屯村附近转,1时许我去我的田地里想弄辣椒苗,回来时看见郭X立家西北角墙外站了一个人,突然看见一个人从郭X立家西北墙上跳下来,我赶快去街口处喊人,郭X强、郭兵X截住他们了,高个子被郭X强他们抓住了。

5、辨认笔录

同案犯李圆圆、史相坤对犯罪嫌疑人焦某某照片的辨认笔录。

6、鉴定结论

(1)汝州市公安局汝公刑鉴痕字(2009)X号刑事科学技术室手印鉴定书。

鉴定意见:现场手印是样本手印所对应的被告人焦某某的右手食指所留。

(2)汝州市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09)X号关于金项链、金戒指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结论:黄某项链15克3150元;黄某戒指5克1050元;

黄某佛4.5克923元;共5123元。

(3)2009年8月14日汝州市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09)X号关于铂金项链、耳环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结论:铂金项链4克960元;铂金耳环3克720元;大唐608小灵通200元;清华紫光50元;同麒麟300元;共2230元。

(4)2008年11月13日(2008)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关于手机价值评估。

结论:诺基亚手机3120型120元;华禹手机S-2168型630元。

7、书证

(1)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6)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3月14日广东省惠州市慧城区人民法院(2007)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释放证明:焦某某于2008年10月6日执行期满,王某某于2008年12月18日执行期满。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焦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某的抢劫行为有同案犯指认及被害人供述相印证,故其辩称第二起抢劫未参与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焦某某、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焦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陈相敏

代理审判员王某辉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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