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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杨某某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胡某某、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市开发区X村民。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市开发区X村民。

被执行人:濮阳市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

案由: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复议人胡某某、杨某某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提出的,关于华龙区人民法院冻结其在濮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京开路信用社的账户系土地专用户,所冻结款项系政府拨付给南里商村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补偿款的异议成立。

申请复议人胡某某、杨某某称,(1)华龙区法院认定款项性质错误,该笔款不是占地补偿款;(2)华龙区法院认定事实程序错误,仅凭被执行人一面之词,就认为该款就是别人的,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华龙区人民法院冻结的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在濮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京开路信用社的账户系该单位预算外代管帐户。根据此账户内来往账目显示,该账户内的款项系用于土地补偿的费用,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只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以上有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提供的开户证明、濮阳市集中供热扩建工程补偿方案、天然气管道扩建南里商段赔偿方案、华龙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转付至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的转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支持。申请复议人胡某某、杨某某对所述复议理由没有提出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依据相关证据认定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X路办事处异议理由成立,事实清楚,且申请复议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申请复议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胡某某、杨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邓舒

执行员李亮

执行员郭海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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