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新密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郑某市新密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新密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联合社)因与被上诉人翟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农村信用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王某权,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其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童铸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