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下岗职工。
被执行人杨陵区X乡X村第二村X组。
代表人张某乙,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杨陵区X乡X村第二村X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借款利息3546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其在杨陵区X乡X村委会名下的存款3596元。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