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高新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楼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守群,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希凤,濮阳市高新区X路接到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德勤,濮阳市高新区X路接到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濮阳高新区X乡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侯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