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炳东(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大乘(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春生,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某、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郊农信社)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的(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本案事实,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予处理。现就同一事实,原审原告邵某某又向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邵某某的起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李双双
代理审判员谢小丽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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