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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郊农信社)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炳东(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大乘(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春生,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某、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郊农信社)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的(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本案事实,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予处理。现就同一事实,原审原告邵某某又向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邵某某的起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李双双

代理审判员谢小丽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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