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某明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因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特别是被告常把家庭矛盾闹到我的工作单位,有损我人格尊严,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诉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要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周某某辩称:1、只要原告还清我x元债务,我同意离婚。2、原告要求抚养小孩,我同意,但要我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因一个人在外打工,无力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12日经株洲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周××,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由男方出x元给女方,由女方负责以前的债务清偿,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至18周某,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给女方。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未履行协议。原告遂于2009年1月12日诉请本院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周××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至18周某,暂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周某某自愿给付被告陈某某x元经济补偿金,2009年2月16日当庭给付x元,余欠6000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其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某明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