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昌行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葵丰街X-X号华业工业大厦A座1字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