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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昌行诉商评委、第三人东莞美味食品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成昌行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葵丰街X-X号华业工业大厦A座1字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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