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街X路东办公楼X栋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连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市金杜(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略)事务所(略)。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