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娘家住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新石村X组。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3年春季结婚,1995年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玉。由于缺乏了解接触,加上被告性格粗暴打骂妻子,有严重赌博行为,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因被告无悔改之心,原告遂于2001年起与被告分居长大八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个性脾气不好以后可以改正,并且孩子不能没有母爱,希望原告能冰释前嫌与被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春季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玉。原告于2001年外出打工至今,现原、被告已分居长达八年。另查明,俩人婚后有2005年所建房屋一栋、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玉由被告抚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四、原告在2010年2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作
为小孩生活抚养费。
五、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偿还。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某君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