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于2009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X路×××号农副食品市场其经营的×××摊位处,因卖蔬菜与被害人刘××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徐×将被害人刘××推倒在地,至刘受伤。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因外伤致右股骨颈头下内收型骨折,行股骨头人工假体置换手术治疗,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法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的陈述笔录,证人胡××、周×、宋××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拍摄的相关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惠康
审判员凌琳
代理审判员陆鸿英
书记员施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