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湘军,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立案,定于2009年12月22日在本院月山法庭开庭审理,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是原告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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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新元
审判员杨新台
人民陪审员李志荣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易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