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略),现住宁远县X镇五拱桥旁。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阳凌,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现住宁远县X镇五拱桥旁。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受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债权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起诉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及货款,其中有其哥蒋某强份额,起诉时漏列了诉讼主体,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袁养球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