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申请执行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被吊销。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你对此有异议,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附相关依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你认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需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及相关依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规定的,将依法恢复执行。
特此告知。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左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