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加某
被告张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加某.麦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加某.麦某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某.麦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9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8.50元由原告加某.麦某负担。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