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邹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邹某应赔偿原告黄某乙医疗费人民币3182元、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200元(已履行);
二、被告邹某自愿补偿原告黄某乙人民币320元(已履行);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邹某自愿负担(被告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