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奇,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0年1月6日9时在月山法庭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是原告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某元
审判员杨新台
人民陪审员李某荣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易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