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上海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陆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