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制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被告青岛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制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小国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4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制漆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2份装修漆经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装修漆,被告作为原告在河南省区域、青岛市区域的经销商进行装修漆的销售,至2007年1月31日双方业务关系终止。2008年3月3日,原、被告进行对帐,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5,311.27元。被告于同年3月27日支付了2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据此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311.27元及违约金(以75,311.2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点五的利率,自2008年6月4日起计算至2010年2月3日,合计64,391.14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要求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08年6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合同2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经销业务关系及双方约定延期付款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2、被告法定代表人春某于2008年3月3日签字确认的应收款明细报表1份,证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95,311.27元。
3、付款凭证1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3月27日支付原告2万元。
被告青岛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书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河南区域的合同无效且未履行;2、原告在河南区域的经销商并非被告,被告法定代表人春某系原告在河南区域的经销商的股东,春某在应收账款明细报表上签字是以股东身份而非代表被告;3、被告于2008年3月27日支付给原告的2万元系春某向被告的借款,系春某个人付给原告的,而非被告的付款;4、原告提供到河南区域的产品时经常出现质量问题,致使分销商的货款无法收回,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对前3点抗辩意见未提交证据材料,仅针对第4点意见提交了证明材料复印件4份。原告认为4份证明系复印件,不予确认。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经销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其确认的金额及时支付货款,现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立即予以支付并承担违约金。合同约定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现原告主动降低违约金,仅要求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且从对帐确认之后三个月才开始计算,故原告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其抗辩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制漆有限公司货款75,311.27元。
二、被告青岛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某制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5,311.2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08年6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2.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审判长杨晶晶
审判员吴小国
代理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刘建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