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丽萍,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濮阳市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臧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