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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濮阳市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臧某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丽萍,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濮阳市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臧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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