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胡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王某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胡某自2011年5月起,每月给付王某抚育费人民币700元,至王某18周岁止;
三、自2011年2月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00至周日上午9:00为被告胡某探望王某的时间(具体方法:由被告至原告居住地接送王某);
四、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五、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