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何某死亡一案
申请人陈某诉称,被申请人何某系精神病患者。2000年12月中旬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申请人离家不久,家人曾报过警,并在住所附近张贴过自制的寻人启示,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讯,故要求法院宣告何某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何某(系精神病患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上海市X路X号X室。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何某系母子关系。2000年12月中旬被申请人外出后至今未归,2006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弟弟何能连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某新村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方寻找一直无被申请人何某音讯,故申请人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何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2月9日在本院公告栏发出寻找何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何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某下落不明已达十年有余,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何某死亡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何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