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被告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裘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7月21日17时许,原告骑车在本市X路处与被告王某乙驾驶的被告某公司的沪某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乙、某公司赔偿王某甲医药费、电动车修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及诉讼费人民币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俞叔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