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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睢宁分校虚假广告纠纷案
时间:2005-11-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徐民三初字第16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徐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职工,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职工,住(略)。

被告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睢宁分校,住所地在睢宁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睢宁分校虚假广告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虚假宣传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而本案中的原告并非经营者,原、被告之间亦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职工,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职工,住(略)。

被告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睢宁分校,住所地在睢宁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睢宁分校虚假广告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虚假宣传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而本案中的原告并非经营者,原、被告之间亦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高艳华

审判员孙永军

代理审判员胡慧平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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