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云、高某某,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某锋,系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裕强,系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梁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证据问题为由,于2005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恩泽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黄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