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梁某某与刘某某、何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5-09-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4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云、高某某,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某锋,系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裕强,系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梁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证据问题为由,于2005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恩泽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黄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