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2008年9月11日至案发时任郏县国土资源局黄某中心所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薛某某任郏县国土资源局黄某中心所所长期间,在辖区内巡查时,多次发现郏县X乡西黄某铝矾土矿有非法开采铝矾土现象,并进行了制止。在此期间虽对无证铝矾土矿进行了监管,并向县政府提交了书面报告,但在县政府没有回复的情况下,被告人薛某某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开采铝矾土,也没有提请相关部门对该矿违法开采的后果进行评估鉴定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致该矿长期存在私自偷采现象。2009年6月4日下午3时左右,该矿在违法开采时被当场查获。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该矿违法开采造成的直接损失为59.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叶某、黄某乙、李某某、史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郏政(2006)X号文件郏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郏县国土资源局郏国土资(2007)X号文件,郏县X镇人民政府郏黄某(2009)X号文件,郏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黄某镇X村东南铝粘土矿私挖乱采的情况报告,郏县人民政府(2009)X号督办通知单,郏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郏政督(2009)X号督办通知单情况的报告,平整规办(2009)X号关于对铝矾土矿区进行全面治理和加强监督的通知,郏县X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会议签到表及会议记录,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关于郏政督(2009)督办通知单办理情况的报告,郏县国土资源局郏国土资罚(2008)X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非法开采铝矾土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河南省烟火与爆破协会豫爆协(2009)鉴字第X号鉴定书,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身为郏县国土资源局黄某中心所所长,本应按照其职责对其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制止、纠正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但是,被告人薛某某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辖区内存在的偷采铝矾土的行为巡查不力,对郏县国土资源局领导交办的问题没有认真查处,未能认真、全面地履行其职务,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薛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履行了其部分职责,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对被告人薛某某量刑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晓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