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原告胡某
被告裴某
原告高某、原告胡某与被告裴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继荣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高某、原告胡某与被告裴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裴某应支付原告高某、原告胡某人民币10万元,该款被告应于2011年3月起每月支付两名原告人民币400元,至付清为止。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则两原告有权就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5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1年2月1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继荣
书记员管惠颖